倉庫業法為規範受託保管他人貨物並收取保管費之營業用倉庫(受託保管)營運業者之法律。
不同於僅保管自社貨物之自用倉庫,為安全保護寄託人(貨主)之財產,法律規定向國土交通大臣之登記義務與嚴格之設施・設備基準。
欲作為營業用倉庫營運,必須完全符合國土交通省令規定之要件並取得登記。
依據保管物品之種類,必須符合後述之「倉庫類別基準」:
依據倉庫業法,按保管貨物之特性主要劃分為以下類別:
因營業用倉庫登記審查需耗時數月,故須自興建與設計早期階段即納入專案計劃。
⚠️ 無登記營業之法律罰則:
未取得倉庫業登記而有償受託保管他人貨物之行為屬於「無登記營業」,依據倉庫業法將處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(或兩者併罰)。進駐租賃型物流設施(多租戶倉庫)之企業,若作為 3PL 業者處理自社以外貨主之貨物,務必確認租賃區劃已完成自社之倉庫業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