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流設施規劃與運用・相關知識 Menu

jp eng Email MAP___ By 物流技術研究所
整合法規指南

4-4. 修正物流效率化法與物流設施建築法規

本頁面整合說明基於修正物流效率化法貨主與 3PL 業者(中間業者) 之法定義務與管制措施,以及開發與興建物流設施時之建築相關法規(都市計畫法、建築基準法、消防法、倉庫業法)。

1. 修正物流效率化法中之法定條款與要件

為縮短司機之卡車等候與裝卸時間,修正物流效率化法(通稱:流通業務綜合效率化法)對貨主、3PL 業者(中間業者)及運輸業者劃分階段課予法定義務(努力義務與各項管制措施)。

因 3PL 業者兼具「作為發包方之貨主端」與「作為受託方之物流業者端」雙重身分,務必雙向站在兩者立場進行應對。

1.1 課予所有貨主與 3PL 業者之「法定努力義務」

不論事業規模,貨主及受貨主統合委託物流之 3PL 業者,皆負有執行以下運營之努力義務:

1.2 被指定為「特定業者」時產生之「法定義務」

被指定為處理一定規模以上貨物之特定貨主・特定業者(例如:年處理貨物量 9 萬噸以上之貨主等)時,將被課予超額努力義務、附帶罰則之法定義務

義務項目 主要內容與要件 違反時之處罰等
選任物流統括管理者(CLO) 有義務自經營幹部(董事/理事層級)中,選任並申報全權統括自社與委託端物流效率化之負責人。 違反選任命令將處以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
製作並申報中長期計劃 向主管大臣申報縮短等候時間、提升裝載率之具體目標與投資計劃。 未申報或虛偽申報將處以 50 萬日圓以下罰金
定期報告之義務 每年向政府報告等候時間實測值與達成目標之狀況。 未報告或虛偽報告將處以 50 萬日圓以下罰金

1.3 3PL 業者(中間業者)特有之角色與注意事項

3PL 業者介於實際運輸公司與直接貨主之間作為「中間業者」,務必履行以下重任:

  1. 對貨主端之協調義務: 因貨主端出貨指示或指定交貨期限致使產生等候,有責任強烈要求貨主「放寬交貨期限」或「共享事前出貨數據(ASN)」。
  2. 對運輸業者之環境整備: 於自社管理之物流中心(倉庫)推進棧板化、提供月台預約系統、實施堆高機裝卸自社負責等,避免讓卡車司機手裝手卸與長時間等候之責任。

若未進行等候時間與裝卸數據視覺化(取得時間紀錄等),將被認定為中長期計劃製作與定期報告數據不足,故建置數據收集系統不可或缺。

2. 物流設施建築相關法規說明

物流設施開發與興建中之建築相關法規(建築基準法、都市計畫法等)為決定設施規模、結構與安全性之核心規範。

主要法規架構與設計時務必把握之重點如下:

2.1 都市計畫法之管制(選址・土地利用)

物流倉庫並非任何地點皆可興建。興建嚴格受限於都市計畫法上之「使用分區」與「開發許可」規定。

2.2 建築基準法中作為「特殊建築物」之管制

樓地板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,於建築基準法上歸類為「特殊建築物」,適用較一般辦公大樓更嚴格之安全基準。

① 結構防火・防火區劃需求

② 避難設施・室內裝修管制

2.3 形態管制(建蔽率・容積率・高度限制)

規定基地可興建建物體積之計算算式與放寬特例:

規定項目 概要與計算基礎 物流設施之放寬・特例
建蔽率 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例 符合耐火結構且位於防火地域等條件時可加算 +10%。此外,卡車月台深雨遮可適用「1m 放寬特例」
容積率 總樓地板面積合計佔基地面積之比例 可活用卡車月台・車道等「車庫不算入」(最高1/5)及電梯井樓地板面積扣除規定。
斜線限制・高度限制 道路斜線、鄰地斜線、絕對高度限制等 需注意雨遮前端位置及自道路退縮距離之判定。

2.4 消防法與倉庫業法之對接

除建築基準法外,跨法規對接核准為必要條件:

← 回 Menu 一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