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法施行令附表第1中的「第15項」,是被區分為「事務所、銀行及其他類似之場所(不符合前述各項之事業所)」的用途。
與餐飲店(第3項)、飯店(第5項)、店鋪(第4項)等「特定防火對象物(不特定多數人會進出的設施)」不同,由於主要被分類為由特定員工上班的「非特定防火對象物」,因此消防設備的設置標準設定得較為寬鬆。
主要的消防設備會根據建築物的「總面積」或「樓層數」產生設置義務。
| 設備名稱 | 在第15項(辦公室)的設置義務標準線 |
|---|---|
| 滅火器 | 總面積 300平方公尺以上(地下室・無窗樓層・3樓以上為樓地板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) |
|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| 總面積 1,000平方公尺以上(地下室・無窗樓層・3樓以上為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) |
| 室內消防栓設備 | 總面積 700平方公尺〜3,000平方公尺以上(根據結構・耐火性能・室內裝修限制而變動) |
| 灑水設備 | 原則上為 11樓以上的樓層,或地下室樓地板面積合計為 2,000平方公尺以上 |
| 逃生指示燈(避難出口・通道) | 地下室、無窗樓層,以及地上11樓以上的樓層(一般的地上樓層可用逃生指示標誌等代替) |
| 緊急警報器具・設備 | 收容人數 50人以上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