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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法規指南

消防法施行令的用途區分「第15項(辦公室)」

消防法施行令附表第1中的「第15項」,是被區分為「事務所、銀行及其他類似之場所(不符合前述各項之事業所)」的用途。

與餐飲店(第3項)、飯店(第5項)、店鋪(第4項)等「特定防火對象物(不特定多數人會進出的設施)」不同,由於主要被分類為由特定員工上班的「非特定防火對象物」,因此消防設備的設置標準設定得較為寬鬆。

包含在第15項中的主要設施範例

單獨(第15項)時主要消防用設備的設置標準

主要的消防設備會根據建築物的「總面積」或「樓層數」產生設置義務。

設備名稱 在第15項(辦公室)的設置義務標準線
滅火器 總面積 300平方公尺以上(地下室・無窗樓層・3樓以上為樓地板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)
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總面積 1,000平方公尺以上(地下室・無窗樓層・3樓以上為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)
室內消防栓設備 總面積 700平方公尺〜3,000平方公尺以上(根據結構・耐火性能・室內裝修限制而變動)
灑水設備 原則上為 11樓以上的樓層,或地下室樓地板面積合計為 2,000平方公尺以上
逃生指示燈(避難出口・通道) 地下室、無窗樓層,以及地上11樓以上的樓層(一般的地上樓層可用逃生指示標誌等代替)
緊急警報器具・設備 收容人數 50人以上

關於第15項在實務上的主要重點

  1. 1. 因餐飲店或店鋪進駐而變成「第16項甲(複合用途)」:
    在商辦大樓等原本只有進駐第15項(辦公室)的建築物中,只要有1家餐飲店(第3項)或商品販售店(第4項)進駐,整棟建築物就會變更為「複合用途特定防火對象物(第16項甲)」。如此一來,原本不需要的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就會變成整棟建築物都需要,這類因產生消防設備增設費用而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。
  2. 2. 變更隔間(隔間工程)時的注意事項:
    在辦公室重新裝潢或擴建而新建個人空間(如會議室或主管辦公室等)時,會產生天花板上消防用感測器或灑水設備的未警戒區域,因此通常都需要進行感測器的增設・移設工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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