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法施行細則別表 1 中之「第 13 款」,主要指歸類為工廠、作業場、維修工廠、電影攝影棚等用途之建築物。
與第 14 款(倉庫)及第 15 款(辦公室)相同,歸類為不特定多數人進出較少之「非特定防火對象物」,但因作業內容、使用之危險物、發熱與機械設備增推升起火風險,故設有特有之消防設備基準。
第 13 款依危險物處置與火災危險程度,細分為「甲」與「乙」 2 種:
| 細分 | 目標設施 | 特徵・危險性 |
|---|---|---|
| 第 13 款甲 | 汽車維修工廠、電影/電視攝影棚、火災危險度較高之作業場 | 處置汽油、塗料等危險物或易燃物,起火風險相對較高之設施 |
| 第 13 款乙 | 一般製造工廠、印刷廠、縫製工廠、作業場(上述甲以外者) | 進行一般產品製造、加工、組裝作業等設施 |
依據建物結構(是否為防火結構)與作業環境不同,基準有所差異,主要設置標準如下:
| 設備名稱 | 第 13 款(工廠・作業場)主要強制設置門檻 |
|---|---|
| 滅火器 | 總樓地板面積 150㎡ 以上(地下層、無窗戶樓層、3 樓以上者則為總樓地板面積 50㎡ 以上) |
| 自動火災報知設備 | 總樓地板面積 500㎡ 以上(第 13 款甲之汽車維修廠等可能降低至 300㎡ 以上) |
| 室內消火栓設備 | 總樓地板面積 700㎡、1,400㎡ 以上(依結構與耐火性能而定) |
| 自動噴水系統(Sprinkler) | 原則上為 11 樓以上樓層,或附設特種貨架式倉庫等特殊條件 |
| 屋外消火栓設備 | 1・2 樓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3,000㎡ 以上(防火結構等則為 9,000㎡ 以上) |
於物流據點與配送中心中,除純粹保管貨物外,若設有「分揀作業」、「貼標」、「簡單組裝與加工」之區域時,於消防署機關事前諮詢時可能下達以下判定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