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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法規指南

消防法施行細則用途分類「第 13 款(工廠、作業場、維修工廠、電影攝影棚)」

消防法施行細則別表 1 中之「第 13 款」,主要指歸類為工廠、作業場、維修工廠、電影攝影棚等用途之建築物。

與第 14 款(倉庫)及第 15 款(辦公室)相同,歸類為不特定多數人進出較少之「非特定防火對象物」,但因作業內容、使用之危險物、發熱與機械設備增推升起火風險,故設有特有之消防設備基準。

第 13 款之細分(甲・乙)

第 13 款依危險物處置與火災危險程度,細分為「甲」與「乙」 2 種:

細分 目標設施 特徵・危險性
第 13 款甲 汽車維修工廠、電影/電視攝影棚、火災危險度較高之作業場 處置汽油、塗料等危險物或易燃物,起火風險相對較高之設施
第 13 款乙 一般製造工廠、印刷廠、縫製工廠、作業場(上述甲以外者) 進行一般產品製造、加工、組裝作業等設施

第 13 款要求之主要消防設備設置基準

依據建物結構(是否為防火結構)與作業環境不同,基準有所差異,主要設置標準如下:

設備名稱 第 13 款(工廠・作業場)主要強制設置門檻
滅火器 總樓地板面積 150㎡ 以上(地下層、無窗戶樓層、3 樓以上者則為總樓地板面積 50㎡ 以上)
自動火災報知設備 總樓地板面積 500㎡ 以上(第 13 款甲之汽車維修廠等可能降低至 300㎡ 以上)
室內消火栓設備 總樓地板面積 700㎡、1,400㎡ 以上(依結構與耐火性能而定)
自動噴水系統(Sprinkler) 原則上為 11 樓以上樓層,或附設特種貨架式倉庫等特殊條件
屋外消火栓設備 1・2 樓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3,000㎡ 以上(防火結構等則為 9,000㎡ 以上)

與物流設施・倉庫(第 14 款)之關係

於物流據點與配送中心中,除純粹保管貨物外,若設有「分揀作業」、「貼標」、「簡單組裝與加工」之區域時,於消防署機關事前諮詢時可能下達以下判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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