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流倉庫「防火捲門・滅火設備」之配置設計,為建築基準法及消防法上之最核心課題。
依據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112 條,耐火結構物流倉庫原則上每 1,500㎡ 以內須以耐火結構牆面或特定防火設備(防火捲門/防火門)進行區劃隔間。
然若全館安裝自動滅火設備,區劃面積上限得放寬擴大至 3,000㎡ 以內(2 倍放寬規定)。
為適用 3,000㎡ 放寬或符合消防法規,須配合倉庫貨架結構與天花板淨高選擇合適之滅火設備:
於大型堆高機與 AGV 頻繁進出之開口部配置防火捲門時,防止營運障礙與人身事故為核心要點:
跨樓層之「垂直開口部」於火災時會因煙囪效應使火煙迅速上升,故需要更嚴格之豎井區劃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