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搬運機器人安全規範・RFP 指南

5-2. ISO 3691-4 規範符合與安全對策指南

本頁面為導入 AGV/AMR 時安全裝置之性能要件、ISO 3691-4 符合性確認檢核點,以及廠商建議書需求書(RFP)撰寫範例與審查表之綜合解析。

1. AGV/AMR 安全裝置性能要件與 ISO 3691-4 基準

ISO 3691-4:2020(無人搬運車及其系統之安全要件)為 AGV(無人搬運車)與 AMR(自主移動機器人)安全設計之全球業界標準。不同於傳統指令,其不單評估感測器單體性能,更嚴格規範「整體系統如何確保安全功能(功能安全)」。

1.1 ISO 3691-4 功能安全要件(PL / SIL)

ISO 3691-4 要求搬運機器人「安全相關控制系統(SCS)」須具備基於 ISO 13849-1 之效能等級(PL):

1.2 主要安全裝置與性能要件

依據機器人速度、慣性重量及行駛區域,組合以下安全裝置構建多層次防護系統:

安全裝置 主要角色與設置基準 ISO 3691-4 / 規範要求之性能要件
2D 安全雷射掃描儀(LiDAR) 主要障礙物・人員偵測(主安全感測器) ・強制符合安全規範(IEC 61496 Type 3 / PL d)
・可依速度動態即時切換「警告區域」與「緊急停止區域」。
・能完整偵測自地坪起算指定高度(一般為 150mm~200mm 以上)之障礙物。
安全防撞條(接觸偵測) 涵蓋 LiDAR 死角與實體接觸時緊急停止 ・接觸時機械開關確實作動並使車輛即刻停止(相當於 PL d)。
・具備大於車輛完全停止所需制動距離之「緩衝行程(彈性)」。
3D 攝影機・立體偵測感測器 上方・斜向立體障礙物(如車廂突出物)偵測 ・偵測 2D-LiDAR 無法涵蓋之「懸空懸掛貨物」或「人員頭部/上半身」。
・對環境光(日光・照明閃爍)具備高度抗干擾性。
急停按鈕(E-STOP) 手動緊急全停 ・符合 ISO 13850 之紅黃底座結構。
・配置於車輛各方位皆易於操作之位置,按下時即刻切斷動力(Category 0 或 1 停止)。

1.3 ISO 3691-4 規定之「偵測區域(防護範疇)」設計規範

ISO 3691-4 規定非僅安裝感測器即可,必須確保「機器人停止所需距離」與「感測器偵測區域」完全符合

所需偵測距離 = 車輛空轉反應時間之移動距離 + 制動距離(煞車停止距離) + 安全餘裕

1.4 人機共存「作業模式」與限制

2. ISO 3691-4 符合性確認與認證檢核點

採購導入國外或日本國產 AGV/AMR 時,即便型錄標示「符合 ISO 3691-4」,最重要的是確認「有無第三方認證」與「是否包含現場營運之整體符合性」。

2.1 符合性證明文件審查(書面審查)

確認係原廠自我宣告(自主檢查)或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認證機構核發:

2.2 硬體與安全功能實機評估

於實機上確認設備本體硬體層級是否符合 ISO 3691-4 技術要求:

檢核項目 基於 ISO 3691-4 之確認內容
安全感測器(LiDAR)選型 採用之 2D-LiDAR 是否為「安全專用(符合 IEC 61496 Type 3 / PL d)」(※不可使用一般工業用測量 LiDAR)。
急停按鈕(E-STOP) 採紅黃底座結構,按下時不經由軟體而實體切斷主電源(馬達動力)(Category 0/1 停止)
傾倒與高度方向偵測 能否透過 3D 攝影機或超音波感測器正確偵測離地懸空貨物或上方突出物(2D-LiDAR 死角對策)。
滿載與最高速制動 滿載並以最高速行駛時,LiDAR 偵測到人至完全停止之距離是否控制於「偵測區域長度內」
手動復位機制 急停或感測器停止後障礙物移開時,不自動起步,須經過手動復位操作始重新啟動。

2.3 系統整合(SI)與「現場符合性」檢核

ISO 3691-4 為包含「機器人本體」與「整體系統(安裝環境)」之規範。 即便設備本體符合,若現場地坪設定或動線配置不當,仍屬於違規(增加事故風險)。

3. RFP・採購規格書撰寫範例與廠商檢核表

於 AGV/AMR 導入時提供予廠商之建議書需求書(RFP)或採購規格書中,明確將「ISO 3691-4 符合」與「現場安全需求」轉化為具體要求性能與交付物。

3.1 RFP 規格書「安全需求」條文範例

【條文名稱:自動搬運機器人(AGV/AMR)系統安全符合性條款】

  1. 符合基本安全規範:
    • 本系統(車體本體、系統控制、地面設備)須完全符合 ISO 3691-4:2020 規範。
    • 車體本體主要安全控制迴路(速度偵測、轉向、急停迴路)須滿足 ISO 13849-1 效能等級 d(PL d / Category 3)以上 之功能安全基準。
    • 交貨時須出示第三方認證機構(TÜV、SGS、UL 等)核發之符合性證明書、原廠符合性宣告書(DoC)及技術文件。
  2. 安全裝置與防護功能需求:
    • 主安全感測器: 須標準配備符合 IEC 61496 Type 3 / PL d 之「2D 安全 LiDAR」,並具備連動速度與轉向角自動切換防護區域之控制機制。
    • 立體死角防護: 為偵測 2D-LiDAR 掃描面外(如懸空棧板角端、上方突出物),須配備 3D 攝影機或超音波感測器等輔助偵測裝置。
    • 急停功能: 須於車輛各方位配置符合 ISO 13850 之急停按鈕(E-STOP),按下時須實體直接切斷馬達動力(Category 0/1 停止)。
    • 手動復位: 偵測到人或急停解除後,禁止車輛自動起步,須經過人工手動復位操作始重新啟動。
  3. 現場系統整合(SI)與施工安全:
    • 須依據 ISO 3691-4 對導入區域正確設定區域劃分(專用區/共存區/作業區)並反映至地圖數據。
    • 與牆面/柱子/既有設備間無法確保 0.5m 以上安全淨空之夾壓風險區域,須執行自動減速至安全速度(0.3m/s 以下)。

3.2 廠商選型・RFP 檢核表

確認類別 檢核項目 要求內容・交付確認物
文件・證明 第三方認證確認 能否出示 CE 標誌 DoC 或第三方認證機構核發之 ISO 3691-4 認證書影本
功能安全計算依據 是否提供基於 ISO 13849-1 之 PL d 功能安全計算結果(SISTEMA 報告等)
風險評估書 交付物是否包含涵蓋車體本體與現場環境之「風險評估(RA)報告書」
硬體設備 LiDAR 規格選型 搭載之 LiDAR 是否為「安全專用(符合 IEC 61496 Type 3 / PL d)」而非一般工業測量用
制動距離與減速 滿載及最高速下之「急停距離」是否完全控制於 LiDAR 偵測區域內
SI 與運營 通道淨空與限速 淨空未滿 0.5m 區域是否確實載入「自動減速慢行程式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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