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倉庫(第 14 款)附設辦公室(第 15 款)或作業場(第 13 款)時,整體建物將判定為「複合用途防火對象物(第 16 款乙)」,設置基準比單一用途更為嚴格。
因附設辦公室或作業場,觸發強制設置義務之面積門檻與基準有所改變:
若附設之辦公室或作業場極小,且為倉庫營運不可或缺者,有可能不歸類為複合用途(第 16 款),而是認定為「倉庫(第 14 款)之從屬用途(一體設施)」。
💡 實務要點: 依轄區消防本部(預防課)不同,「認定為從屬用途之面積要件」與營運基準有所差異。建議於平面動線設計階段即攜帶圖面至消防機關進行事前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