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法施行細則別表 1 中之「第 14 款」,於消防法上指歸類為「倉庫」之建築物及物件。
消防法中之用途分類,除建物規模與結構外,更依據「火災風險」與「內部人員特性」劃分。第 14 款歸類為以作業員與管理者為主、不具不特定多數人進出之「非特定防火對象物」。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| 主要對象 | 營業用倉庫、自用倉庫、貯藏室、物料堆置場(室內者)等 |
| 消防法上分類 | 非特定防火對象物(非不特定多數人進出之設施) |
※若工廠(第 13 款甲・乙)或辦公室(第 15 款)位於同一基地或同一建物內時,將依主要用途認定歸類為第 14 款或複合用途(第 16 款)。
倉庫具備「可能保管大量可燃物,但作業人數較少」之特徵,故極度重視初期滅火與自動感測設備。
近年大規模物流設施與電商倉庫中,無法單純視為第 14 款單一「倉庫」之案例增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