興建物流設施(物流中心、倉庫、貨運轉運站)時,基於建築基準法及都市計畫法之使用分區限制具備極大影響。
物流設施依「經營倉庫業之倉庫(營業用倉庫)」與「自用倉庫」於管制嚴格度上有所不同,且依據規模與設備,可興建之分區亦有所限制。
租賃物流設施或第三方物流(3PL)據點等營業用倉庫,不可興建於住宅區或商業區,原則上僅限於準工業區、工業區、工業專用區等「工業系 3 分區」。
若僅為保管自社製造/銷售商品之「自家用倉庫」,於準住宅區或商業區等分區內,只要於一定規模以下即可獲准興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