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流設施規劃與運用・相關知識 Men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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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法規指南

物流設施 使用分區限制

興建物流設施(物流中心、倉庫、貨運轉運站)時,基於建築基準法及都市計畫法之使用分區限制具備極大影響。

物流設施依「經營倉庫業之倉庫(營業用倉庫)」與「自用倉庫」於管制嚴格度上有所不同,且依據規模與設備,可興建之分區亦有所限制。

依物流設施類別劃分之可興建使用分區

依物流設施類別劃分之可興建使用分區對照圖

1. 營業用倉庫(保管他人貨物之倉庫)

租賃物流設施或第三方物流(3PL)據點等營業用倉庫,不可興建於住宅區或商業區,原則上僅限於準工業區、工業區、工業專用區等「工業系 3 分區」。

2. 自用倉庫(自家點用倉庫)

若僅為保管自社製造/銷售商品之「自家用倉庫」,於準住宅區或商業區等分區內,只要於一定規模以下即可獲准興建。

開發許可與其他選址・建築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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